信用證是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所做的一項書面承諾或保證。這項承諾或保證是否可靠,可以判斷的依據是開證銀行的資信。資金雄厚、作風正派、信用良好的開證銀行開立的信用證,才可能對付款起到可靠的保證作用。因此,受益人關心的是開證銀行的資信問題。
信用證是銀行信用為商業(yè)信用所作的一種擔保。信用證多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的,信用證的要求、指示、付款、金額等條款,其依據是申請人的開證申請書所列的內容,它也是基礎合同(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該合同內容能否得到履行,則依賴于買賣雙方的商業(yè)信用。信用證的開立將這種商業(yè)信用轉化為一種銀行信用,即銀行信用為商業(yè)信用所做的一種擔保。
信用證是獨立于可能作為基礎交易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關于該合同的任何授引,銀行也與該合同完全無關或不受該合同的約束。因此,銀行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任何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提出的因其與開證銀行或與受益人之間關系而產生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所存在的合同關系;開證銀行應勸阻申請人試圖將基礎合同、形式發(fā)票及類似的文件包含在信用證中作為信用證整體的組成部分。
「單到付款或議付」,即開證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或議付行)提示的相符單據后立即付款。而開證申請人也需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因此,從出口商提示到開證行付款,時間只是一個郵寄單據的郵程和開證行審單所需的時間。若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則受益人提示單據后,經過付款行審單的時間即可取得信用證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