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用證是由銀行依自己的信用開立的向受益人保證付款的承諾,因此,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并具有與其他支付方式不同的特點。信用證是一項不可撤銷的且由此構成開證銀行確定的承諾,即開證銀行保證向相符的提示承付。由此可見,信用證的開證銀行是付款人,不同于銀行只負第二性付款責任的一般擔保業(yè)務。
盡管開證銀行是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信用證的,但其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是一種獨立責任。受益人可憑規(guī)定的相符單據直接向開證行要求承付,而無須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即使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或已經失去償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的單據,開證行仍然必須承付。因此,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是主債務人,其對受益人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總是處于付款人的地位。
「單到付款或議付」,即開證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或議付行)提示的相符單據后立即付款。而開證申請人也需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因此,從出口商提示到開證行付款,時間只是一個郵寄單據的郵程和開證行審單所需的時間。若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則受益人提示單據后,經過付款行審單的時間即可取得信用證款項。
信用證主要應用于國際大宗國際貿易,是為了解決買賣雙方信任問題而產生的一種通過銀行進行的有條件付款的結算方式,多見于國際大宗商品如大豆、鐵礦石等原材料的采銷。在內貿場景,國內信用證單獨使用的情形較少,通常是作為買方融資的一個手段與福費廷一起使用,通常以國內證+買方付息福費廷方式一起出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