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個人結算賬戶提取失敗在20個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會計處經業(yè)務主管審核簽字后,將所提取金額沖回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變更個人結算賬戶時,由單位經辦人或個人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并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后,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經業(yè)務主管審核簽字后,方可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tǒng)中變更個人結算賬戶,并制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交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核對。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時需要變更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的,按照《關于聯(lián)名卡涉及職工個人信息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發(fā)〔2007〕4號)辦理。
夫妻雙方離婚后住房公積金分割業(yè)務涉及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關于夫妻雙方離婚后住房公積金分割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的通知》
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zhèn)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guī)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