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類型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
廠內(nèi)機動車輛類制造許可
客運索道制造許可
大型游樂設施許可
大型游樂設施類制造許可
起重機械類制造許可
電梯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附件、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nèi)專用機動車輛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jīng)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受理
省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