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附件、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約請鑒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準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
鑒定評審程序按照制造許可規(guī)則等技術規(guī)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向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出具鑒定評審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