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十八條 國家按照分類監(jiān) 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 事生產活動:
( 1 ) 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 2) 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 3 ) 有健全的質量保證、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 4 ) 經鑒定評審合格。
壓力容器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壓力容器,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3.1 5.3.2 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要求。
5.3.2 固定式壓力容器改做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
5.3.3 固定式壓力容器、移動式壓力容器的閥、爆破片、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
5.3.4 快開門式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快開保護聯(lián)鎖裝置缺失或失效。
5.3.5 氧艙的接地裝置缺失或失效。
5.3.6 氣瓶的瓶閥、泄壓裝置、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
客運索道
5.8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客運索道,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8.1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
5.8.2 控制室、站臺、機房緊急停車開關缺失。
5.8.3 吊廂、吊籃、客車門不能鎖閉且未停用。
5.8.4 輔機、備用電源不能正常工作。
5.8.5 電氣系統(tǒng)回路發(fā)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繼續(xù)運行。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10.1 未經首次檢驗。
5.10.2 首次檢驗或定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5.10.3 電源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
5.10.4 制動(包括行車、駐車)裝置缺失或失效。
5.10.5 觀光列車的牽引連接裝置及其二次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