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十八條 國家按照分類監(jiān) 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 事生產活動:
( 1 ) 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 2) 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 3 ) 有健全的質量保證、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判定方法
標準詳細列出了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條件,涵蓋了未取得許可生產、事故后未檢查、未經監(jiān)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等情形。特別指出,對于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等設備,若存在定期檢驗不合格、裝置缺失或失效等問題,均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承壓類附件(閥、爆破片、緊急切斷閥、氣瓶瓶閥等)也納入對應主體設備當中。
申請?zhí)胤N設備生產和充裝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具有與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資源條件,建立并且有效實施與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等,具備保障特種設備性能的技術能力。
質保體系人員的通用要求
資源條件中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理工類專業(yè)教育背景,取得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并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資源條件中的管理人員、檢測人員、作業(yè)人員,納入特種設備人員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人員資格證。
資源條件中對人員有工程技術職稱要求的,如果人員無相應工程技術職稱,則需要具有相應的學歷和技術工作年限,學歷應當為理工類專業(yè)。
壓力管道在制造、安裝、維修、改造和使用過程中需要采用無損檢測、理化檢驗等檢驗檢測方法進行過程檢驗、終試驗、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以實現(xiàn)對管道元件產品制造質量、管道安裝改造維修質量和在役質量狀況的質量控制,確保壓力管道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