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十八條 國家按照分類監(jiān) 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 事生產活動:
( 1 ) 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 2) 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 3 ) 有健全的質量保證、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 4 ) 經鑒定評審合格。
分門別類進行說明
鍋爐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鍋爐,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2.1 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要求。
5.2.2 閥(爆破片)缺失。
5.2.3 熱工儀表失效或控制電(氣)源中斷,導致無法監(jiān)視、調整主要運行參數(shù)。
5.2.4 閥(爆破片)失效。
5.2.5 系統(tǒng)報警裝置缺失或失效。
5.2.6 聯(lián)鎖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
5.2.7 熄火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
5.2.8 運行中受壓元件泄漏、液態(tài)排渣鍋爐無法排渣、爐墻燒紅。
5.2.9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者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運行。
5.2.10 電站鍋爐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鍋爐范圍內連接管道爆破。
壓力管道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壓力管道,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4.1 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許使用。
5.4.2 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
客運索道
5.8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xù)使用的客運索道,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8.1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
5.8.2 控制室、站臺、機房緊急停車開關缺失。
5.8.3 吊廂、吊籃、客車門不能鎖閉且未停用。
5.8.4 輔機、備用電源不能正常工作。
5.8.5 電氣系統(tǒng)回路發(fā)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繼續(xù)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