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基本條款包括:開證行名稱及地址;開證日期;信用證編號;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為有權收取信用證款項的人,一般為購銷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稱(通知行為受開證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有效期及有效地點(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遲期限,長不得超過6個月;信用證的有效地點為信用證指定的單據提交地點,即議付行或開證行所在地);交單期(交單期為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所注明的貨物裝運后必須交單的特定日期);信用證金額;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議付);運輸條款;貨物描述(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單據條款(必須注明據以付款或議付的單據,至少包括發(fā)票、運輸單據或貨物收據);其他條款;開證行保證文句。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信用證的內容?
① L/C本身的內容
包括L/C類型、號碼、開證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交單期限等。
② 對有關當事人的說明
例如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等。
③ 對裝運貨物及款項的說明
在L/C中一般會表明貨物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單價、金額、付款時間等。
④ 對運輸事項的說明
L/C中一般會列明裝運港(地)、目的港(地)、裝運期限、是否允許分批裝運、是否允許轉運等內容。
⑤ 對單據的說明
明確所需的單據種類、數量及內容。
⑥ 其他事項
如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條款;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文句;限制由某某銀行議付等。
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guī)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信用證使用的注意事項:
雖然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在使用過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項以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首先,買賣雙方需要仔細閱讀并理解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確保雙方對交易的要求和期望達成一致。其次,在提交單據時務必確保單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避免因單據不符而導致的拒付風險。此外,還需要關注國外銀行和客戶的資信狀況以降低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