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并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yè)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yè)設備。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丙級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相對較低,能夠對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外部防雷裝置以及小型內部防雷裝置進行檢測。這些建筑物的防雷設計標準通常比前兩類要低,檢測范圍也相應減少。
參與國際實驗室認可雙邊、多邊合作,得到更廣泛的承認。
我國的認可機構已經簽署與APLAC以及ILAC的相互承認協(xié)議(MRA)。該協(xié)議的簽署,為我國實驗室參與國際活動建立了一條“高速公路”。實驗室在獲得CNAS的認可之后,便可以利用這條途徑通向協(xié)議的其他簽署方,從而得到更廣泛的承認。這樣既可以增加我國實驗室與國際同行間的交流,也可以通過利用互認協(xié)義降低成本的優(yōu)勢吸引更多的實驗室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