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途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由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賠償責任的保險。類型分為:鐵路貨物運輸保險 、水路貨物運輸保險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由于投保險別不同,其保險費率各異,賠償的范圍也有區(qū)別。所以外貿公司應根據出口商品的性質、不同的運輸工具、路程的遠近、季節(jié)性天氣的變化,以及運抵國當時的具體情況等有關因素決定投保哪一種險別較合理。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愛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及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開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保險費=貨物價值 *保險費率
聯系人:王先生;13760183716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 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 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 本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及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