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火車、汽車)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款人的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后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種外來原因(即十一種附加險)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附加險:
1,偷竊、提貨不著險
2,淡水、雨淋險
3,短量險
4,碰損、破碎險
5,混雜、沾污險
6,串味險
7,受潮受熱險
8,鉤損險
9,包裝破裂險
10,滲漏險
11,銹損險
(四)特殊附加險
1,艙面險
2,進出口關稅險
3,易腐貨物險
4,交貨不到險
5,拒收險
6,黃曲霉毒素險
(五)特別附加險
1,戰(zhàn)爭險
2, 罷工險
產品條款: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負賠償責任。
(一) 航空運輸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于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 航空運輸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航空運輸險的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 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 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shù)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 本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及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