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001年4月9日頒布,2020年5月20日修訂
章 總 則
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lián)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jīng)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shù)姆罁p工作,以利商品生產(chǎn)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愛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如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jīng)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xié)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保險費=貨物價值 *保險費率
聯(lián)系人:王先生;13760183716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 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jīng)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jīng)發(fā)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shù)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nèi)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zhèn)}以及運送貨物所產(chǎn)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jù)該條款規(guī)定應由貨主償還船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