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擔保有哪些形式
(一)相關方式
1、銀行保函;
2、擔保公司擔保書;
3、同業(yè)擔保書;
4、投標保證金擔保;
多數采用1、4形式,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
二、擔保公司收費標準
關于融資性擔保機構收費標準,目前主要的
三、擔保合同
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睹穹ǖ洹穼σ蛑骱贤瑹o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后保證人的責任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钡摋l規(guī)定強調的是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依附于被保證人的過錯。如果被保證人因無效合同的過錯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無論保證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guī)定無視保證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根據債務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而承擔連帶責任,對保證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設立保證制度的法律目的,更沒有將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區(qū)別開來。根據“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20條:“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證人在明知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仍然提供保證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似乎是確定無疑的;但問題在于: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Y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在無效合同確認前,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前道合同無效,似乎對保證人要求過嚴。因為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在或者仲裁機構,不在保證人。因而,以保證人對合同效力的判斷是否提供保證來確定保證人的賠償責任,實際是忽略了主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因為導致無效合同的責任在主合同的當事人。 對因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根據其過錯分別不同情況:如果主合同無效的責任在于債權人,保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主合同無效的責任在債務人或雙方都有責任,視保證人的過錯而定。若保證人有過錯的刪應承擔賠償責任;若保證人無過錯,則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