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庫房(含堆場)、儲罐區(qū),潔凈廠房,高層工業(yè)建筑;
(二)高層民用建筑;
(三)發(fā)電廠(站),廣播、電視中心,郵政、通訊樞紐等重要工程。
(四)賓館、商(市)場、體育館、影劇院、禮堂、歌舞廳、醫(yī)院、鐵路旅客站、汽車客運站、碼頭,機場侯機樓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學校、幼兒園、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核應當遵循國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
對由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qū)有關單位設計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依據(jù)我國消防技術標準進行審核。
對于我國消防技術標準尚未規(guī)定的消防設計內容和新材料、新技術帶來的有關消防的新問題,應當由省一級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或者公安部消防局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設計、施工、科研等部門的專家論證,提出意見,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jù)。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及時審核,從登記收圖之日起,一般工程應當在十日之內,國家、省級重點建筑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應當在二十日之內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即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