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途不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但是現(xiàn)實(shí)中,有的人借錢是用于賭博或其他的違法行為,因此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出借人是與借款人約定用途。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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