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怎樣操作
1、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時,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2、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鑒豐金融覺得因銀行承兌匯票背面只有兩個背書欄,在實際操作中可能不能滿足匯票多次背書轉讓的需要,但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tǒng)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承兌匯票憑證上規(guī)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或粘單與粘單的騎縫處簽章。
3、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背書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承兌匯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