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馬甸東路19號
聯(lián)系:劉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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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銀行作為擔保人,應申請人(如債務人、承包商等)要求,向受益人(如債權人、業(yè)主等)出具的書面承諾,若申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銀行按約定金額、條件賠付。
基本當事人:
申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保函的主體,如借款人、投標人等。
受益人:接受保函并在申請人違約時有權索賠的一方。
擔保人(銀行):開立保函并承擔付款責任的金融機構。
第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