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問題,也稱房屋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由此定義可知,并不是所有可見的房屋瑕疵都是質量缺陷,比如細微裂縫,非常微小的傾斜,如果這些瑕疵在工程建設標準容許的范圍內(nèi),則不構成質量問題,購房者只能容忍。
對原有房屋的加層、擴建、改建等進行性鑒定。任何一幢房屋都是根據(jù)其預定的使用功能進行科學地設計、建造的,改變現(xiàn)有房屋的結構,加層、擴改建或加大荷載,必然會導致原有結構構件受力性能的改變,甚至會喪失結構穩(wěn)定性而破壞,由此引發(fā)的塌房事故也時有發(fā)生。因此,對原有房屋的狀況進行鑒定、評估,及時發(fā)現(xiàn)存在的缺陷,以確定是否適合改造或具備改造條件,并通過論證設計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則可以避免房屋倒塌事故的發(fā)生。
確保各類房屋的住用。房屋投入使用后,有形、無形的損傷無時不在發(fā)生,若維修不及時或維護不當,房屋的可靠性就會迅速降低,使用壽命大幅度縮短。在我國,多年來受“重建設,輕管理”思想的影響,對建成房屋的定期檢查和維護工作還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也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往往是房屋功能明顯損耗或損壞嚴重時才進行檢查、鑒定,其結果是房屋的使用壽命縮短,維修費用大大增加。在正確使用的前提下,定期檢查、鑒定,通過合理維護,保證房屋各部分處于正常、狀態(tài)。如通風除塵、防滲堵漏、補強防腐、清除超載及老化構件的更換等,通過及時處置,使其達到新的狀態(tài),防患于未然。
三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 50 萬元;
(二)從事房屋鑒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鑒定業(yè)績,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從事房屋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 3 年以上工作經(jīng)歷;
(四)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結構專業(yè) 3 人,建筑材料等相關專業(yè) 2 人。以上人員從事房屋鑒定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等 3 年以 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50%;
(五)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